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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 :       作者 : 必赢766net手机版     时间 : 2016-09-17    点击数:2  打印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四章 推 荐
第五章 评 审
第六章 异议处理及监督
第七章 审核、授奖
第八章 社会力量设奖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确保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以及对全省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审核工作及全省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技强省、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或者单位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省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上述活动中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为我省行业和区域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科学技术工作领域,直接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是指自然科学领域里的基础理论研究或应用基础理论研究。
所称的“重要贡献”是指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其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产品”,是指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材、工具、零部件、计算机软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所称的“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所称的“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所称的“系统”是指产品、工艺、材料的技术综合。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与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针对行业或企业技术需求,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科技创新活动,促进行业或企业科技进步,完成具有显著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技术开发项目重点鼓励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共性技术研究、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洁净生产技术、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显著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所称的“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工程的项目除外。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四)款所称“管理科学、决策科学”,是指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项目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二)是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三)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或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五)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六)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浙江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鼓励多学科联合攻关。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按奖励等级确定,一等奖的人数可列13人,单位可列9个;二等奖的人数可列9人,单位可列6个;三等奖的人数可列7人,单位可列5个。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应当具备:
(一)科技创新性突出,理论上有重要突破或技术上有重要创新;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奖项目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基础研究项目
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促进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发明项目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取得国内(外)有效的发明专利权,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技术开发项目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有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很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程度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市场竞争力,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社会公益项目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有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重大工程项目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显著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较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六) 软科学项目
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方法上有较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其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产生的作用很大,被社会承认并产生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显著创新,方法上有一定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其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产生较大作用,被社会承认并产生明显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明显创新,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其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产生一定作用,被社会承认并产生较大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候选项目进行质疑和评审,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二)对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候选人进行评议;
(三)向省科学技术厅报告评审、评议结果,并提出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四)为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领导担任,另设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
副主任委员、委员实行聘任制,人选由省科学技术厅根据每年推荐的候选人(项目)的专业情况,聘请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有一定比例省外专家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每届任期2年,届满后可以续聘,一般连续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行业评审组。
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和行业评审组负责各评审范围内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的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和行业评审组都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
重大贡献奖和行业评审组由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当年省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组成,并聘请一定比例的外省专家。评审委员会、行业评审组成员每年要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连续聘请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和行业评审组成员应秉公办事,在评审工作中不代表本人所属部门和单位,只对省人民政府负责。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行业评审组成员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 荐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列推荐单位的具体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承办。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称的“其他单位”,是指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省部属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和组织。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称的“专家”,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省重大贡献奖获奖人。
第二十七条 单位、专家推荐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应同时具备:
(一)应是前五年内取得成果的科学技术项目;
(二)已有相关专家做出的科学技术评价结论。
授予发明专利权并经实施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在专利有效期限内的可以不经评价推荐。
第二十八条 推荐软科学项目,应当是完成期满一年以上的项目。凡是为规划、计划提供决策咨询的软科学项目,原则上应在规划、计划实施期过半后才能推荐评奖。属于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畴的,原则上不能推荐评奖。
推荐基础研究项目,应当是主要研究论著公开发表1年以上的项目。
推荐重大工程项目,应当是竣工验收后实际应用满一年以上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已通过初评要求撤回的项目,需间隔一年以上才能再次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科技奖的,不再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每人每年度可推荐1 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省重大贡献奖获奖人每年度可3人以上共同推荐相关专业1名(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每位专家在每个年度只能推荐1人(项)。
专家推荐的项目类别只限基础研究项目或技术发明项目类,其它类项目不在推荐之列。跨专业推荐无效。
第三十一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推荐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省科学技术厅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
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推荐评选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材料,必须由全体申报人签字方为有效,项目推荐单位、申报单位和项目申报人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四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如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如再次推荐须隔一年进行。
第三十五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八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科学技术厅提交推荐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应由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研究单位自己出具的证明,一般不得作为评奖依据。推荐一等奖的项目,其经济社会效益应由审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出具报告。
第三十六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推荐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科技厅应当在省科学技术厅网站等媒体上公布推荐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
第五章 评 审
第三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三十九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提交省科学技术奖行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四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评:行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评议。评议后,由评审组成员采取打分方式进行评审,并按得分高低排序产生初审结果。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
(二)评审:重大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评审,重大贡献奖人选推荐单位派员到会接受由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质疑,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方案,并提交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投票。
(三)公示:评审结果在省级主要传播媒体上公示。
(四)异议及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贡献奖的候选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
(五)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会议:根据异议处理情况和评审结果,经讨论后对候选人进行投票,产生结果,经省科技厅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评:行业评审组以网络或会议方式进行评审,采用定量指标评分的方法,以记名方式打分和投票产生初评结果,提出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其中软科学候选项目原则上不超过候选项目总数的5%。
(二)公示:评审结果在省级主要传播媒体上公示。
(三)异议及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
(四)考察:省科技厅视需要将组织人员对评审通过的候选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并将考察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
(五)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会议:被初审推荐为一等奖候选项目的,由项目主要完成人在评审会上进行答辩,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和答辩情况及异议处理情况进行审定,以记名方式投票产生一、二、三等奖奖励建议方案,经省科技厅审定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四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会议、重大贡献奖和一、二、三等奖评审委员会会议和各行业评审组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成员)参加,会议评分结果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开会讨论,并进行记名表决,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审委员参加。
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一等奖的奖励方案,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方案,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四十四条 对经公示有异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理完毕的,不建议奖励。
第四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和亲属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六章 异议处理及监督
第四十六条 由省监察厅驻科学技术厅监察专员办公室派员参加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的监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推荐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及其初评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调查线索及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四十九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涉及候选人、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五十条 实质性异议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调查处理,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报送省科学技术厅备案。跨部门的异议,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调查处理,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推荐单位、推荐人,以及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同意。
第五十二条 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应重新推荐。
第五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组织及其委员;委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省科技厅,不得提交评审组织及转发其他委员。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省监察厅驻科学技术厅监察专员办公室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十五条 省监察厅驻科学技术厅监察专员办公室对评审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候选人、候选单位、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可以分别情况建议有关方面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解除聘任或者在一定年限内取消评审资格的处理。
第五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实行评审信誉制度。省科技厅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提出专家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审核 、授奖
第五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厅对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出的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及等级的建议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厅对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出的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人选的建议进行审核,会省人事部门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省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奖金额为每人50万元。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每项10万元,二等奖每项5万元,三等奖每项1万元。
重大贡献奖每2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一、二、三等奖每年评审1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80项。其中一等奖每年不超过28项,一、二等奖总数不超过118项。
第八章 社会力量设奖
第五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厅根据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浙江省实施<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规定》(以下称实施规定),归口管理全省范围内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审批、登记等工作。
第六十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登记后,方可从事科技奖励活动。经批准设立的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每年应向省科学技术厅报告奖励情况,并接受省科学技术厅的指导和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推荐截止期为每年四月三十日。
第六十二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的项目,由省内第一完成单位上报。
第六十三条 我国留学生或者学者、在本省工作的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员及其省外单位和个人对我省的科技发展与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可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第六十四条 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
(一)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奖励证书及奖金归属个人。
(二)对提供工作条件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归属获奖单位,所得奖金额70%以上分配给项目的完成人员。获奖单位应尊重获奖项目主持人对奖金分配的意见。
(三)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主要完成单位,奖金由各完成单位自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四)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由个人努力所取得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及奖金归属个人。
第六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工作经费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弄虚作假等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厅查实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省科学技术厅提请主管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十七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厅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个人,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推荐、申报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提请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贪污贿赂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的;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06〕314号)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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